最高院警示:“股权转让只写“所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”,法院不认!
在股权转让交易中,税费承担是双方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。很多转让方为了图省事、图安心,会在合同中简单约定一句“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”,便以为万事大吉,高枕无忧。
但在实务中发现,这恰恰是市场上最常见、最容易踩的法律坑——一句笼统的约定,不仅无法规避风险,反而可能让转让方陷入巨额损失,甚至一路打到最高院,最终仍要自行承担个税。
一、最高院真实判例:一句话约定,被判无效
最高院曾审理过一起典型案例,完美揭露了这个约定的致命漏洞。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,其中明确约定:“股权转让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”。
后续双方就股权转让款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承担问题发生争议,转让方主张该笔个税应由受让方负担,并诉至法院。结果令人意外:从一审、二审到最高院再审,三级的法院均驳回了转让方的诉请。
法院明确裁判观点:
1、主张个税由对方承担,必须有明确、具体的约定;
2、仅约定“一切税费”,不足以证明双方就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达成合意;
3、在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,由法定纳税义务人承担,符合商事交易基本规则。
这起案件给所有参与股权交易的人敲响警钟:关于个税承担的笼统约定,等于没有约定。
二、核心风险:为什么“所有税费”四个字不管用?
很多人直觉认为:“所有税费”当然包括个人所得税,为什么法院不认可?主要原因如下:
1、法律上,“税费”是广义概念,包含印花税、增值税、附加税费等;
2、在大型交易中,个人所得税金额大、争议多,属于特别重要的条款;
3、商事裁判中,法院坚持“重大事项必须明确约定”;
4、没有单独写明“个人所得税由谁承担”,法院就会按法定纳税人来判。
划重点:
股权转让无小事,税费条款是重中之重。最高院的裁判已经说得非常清楚:不单独写明个人所得税承担主体,等于没约定。文字越精准,风险越可控。交易风险,藏在不经意的合同条款中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