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迟延履行债务利息、迟延履行金实务要点全解

发布日期:2026-03-06 16:24:31  浏览量:64

 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、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,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;被执行人未按判决、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非金钱给付义务,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。

  一、适用情形

 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: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。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:1. 一般债务利息:在生效法律文书中,根据实体法(如合同法)所确定的利息。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,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。(根据判项确定)2. 加倍部分债务利息:在强制执行程序中,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64条,依法应当多支付的利息。(法定)

  迟延履行金: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,无论是否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,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。1. 已经造成损失的,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;2. 没有造成损失的,迟延履行金可以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。

  二、计算方法

  (一)迟延履行债务利息

  (基数✖利率✖迟延履行期间)

  1. 一般债务利息: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、利率,乘以迟延履行期间计算。

  2. 加倍部分债务利息:单独计算。

  基数:不包含一般债务利息,包含本金、违约金、费用等。

  迟延履行期间起止时间: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到期之日起,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(存款划扣日、拍卖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生效日)。

  利率:日万分之1.75

  (二)迟延履行金

  1. 造成损失的。如,迟延履行腾退交付房屋义务,法院往往支持双倍房租作为迟延履行金;迟延办理财产权属证照转移手续的,迟延履行金可参照申请执行人已付价款总额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×迟延履行期间(重庆高院)。

  2. 没有造成损失的。法院酌定,如,迟延履行赔礼道歉义务,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状况酌定。

  3. 损失难以确定的。损失难以确定金额、主体的,因涉及实体问题,通常执行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另诉解决,不在执行程序中处理。

  三、实务要点、特殊情况

  (一)实务要点

  1.  清偿顺序。2014年8月1日之后,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,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、利息、主债务的顺序履行;2014年8月1日前,按照并还原则,按比例计算已清偿的债务本金、利息。

  2. 法院主动执行。迟延履行债务利息、迟延履行金,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主动执行,除非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明示放弃。

  3. 可单独申请执行。债务人主动履行完毕了其他债务,但应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、迟延履行金而未付的,债权人可以单独申请执行,法院应当受理。

  (二)特殊情况

  1. 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。计算方法(合并计算):迟延履行债务利息=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(全包,即包括本金、利息、罚息、滞纳金、违约金、费用等)✖同期贷款基准利率✖2✖迟延履行期间。

  2. 调解书的执行。民事调解书已经确定了不履行债务的责任,债务人已经按调解书承担了相应责任,债权人又要求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(逻辑:当事人已经在调解书中对迟延履行责任进行了约定、处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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